2020年9月,中国明确提出到2030年实现“碳达峰”和到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由此带来了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而作为达成“双碳目标”的重要举措,2021年9月15日,我国正式生效《基加利修正案》(下称《修正案》)。《修正案》是1992年达成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重要补充,它在“蒙约”达成的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排放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对18种氢氟碳化物(HFCs)削减和管控的相关要求,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全球变暖影响,《修正案》于2016年10月达成,截至目前,其缔约方已达197个。
随着《修正案》在我国的正式生效,应对其管控要求,我国需自2024年将HFCs的生产和使用冻结在基线水平(该基线是2020至2022年HFCs平均值加上HCFCs基线水平的65%,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计算),2029年起HFCs生产和使用不超过基线的90%,2035年起不超过基线的70%,2040年起不超过基线的50%,2045年起不超过基线的20%。
为确保实现《修正案》履约目标,推动ODS淘汰和HFCs削减的依法有序进行,我国先后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等等。
2021年12月28日,踩着岁末的鼓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再度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第一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表示,立足于确保实现《修正案》履约目标,综合考虑我国HFCs生产行业现状、下游HFCs消费行业需求及相关替代技术发展情况,分物质、分批次对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实行管控。《通知》明确,第一批将优先管控生产规模大、部分领域替代路线明确的5种HFCs的化工生产建设项目,5种物质包括二氟甲烷(HFC-32)、1,1,1,2-四氟乙烷(HFC-134a)、五氟乙烷(HFC-125)、1,1,1-三氟乙烷(HFC-143a)和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
而就通知的相关问题,近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该负责人提到,《通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上述5种HFCs化工生产设施(不含副产设施),但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的除外。另外,对于已经建成的上述5种HFCs化工生产设施,需要进行改建或异址建设的,不得增加原有HFCs生产能力或新增上述5种HFCs产品种类;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
他提到,《通知》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的类别;同时还包括《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下称《清单》)中纳入《修正案》管控的18种HFCs,以及明确的相应履约削减时间表。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推动我国氟化工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借鉴过去三十年履约工作实践经验,我们在开展每一类ODS正式淘汰前,均会制定相应种类ODS的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管控政策,以‘关门原则’严控增量,再按照议定书要求逐步淘汰存量,防止边淘汰边新建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他特别提到,对于《清单》中其余品种的HFCs,由于目前产业规模不大,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如生命健康、芯片制造等)消费仍处于上升期,且可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在未来某个阶段因替代品不成熟而需求增长,故此次暂不对其余品种HFCs的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实施管控。此外,部分原料用途含氢氯氟烃(HCFCs)和含氟烯烃(HFOs)类替代品的生产过程中,可能副产HFCs。考虑到替代品发展,并为议定书允许的原料用途保留发展空间,暂不对副产HFCs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管控。
而对于如何落实《通知》的相关要求,该负责人表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针对相应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过程,严格落实《通知》有关要求。此外,他补充说明道,《通知》仅适用于对部分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控制,不涉及HFCs的使用领域,HFCs仍然可以在制冷、泡沫等领域使用,这也是当前淘汰HCFCs的替代技术选择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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